根据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五十八条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(一)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或者保修期未满但保修责任主体不存在;(二)维修项目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;(三)法律、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二、关于哪个部门负责公共维修基金问题。
2019年11月28日,物业活动管理业务已移交由漳平市城市管理局,但公维金使用管理目前还在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。
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参与和支持!
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